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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注册建筑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条例进行了修改。
具体变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此条修改主要增加了“学士学位”的要求,这也意味着,以后不管业务经验和成绩多突出,最起码得拥有学士学位,才具有参加考试的资格。这无疑进一步提高了一级建筑师的申请门槛和证书含金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此条修改体现了“放管服”的改革措施,将原有的三个事项合并成一项办理,简化了审批流程,实现让企业好办事、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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